|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协邢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炜长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炜长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市场上市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市场上市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优秀银行应有允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优秀银行应有允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中银资本值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协邢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
